第五章 公益基金和会属资产的监督管理
发布时间:2011-10-08 14:29
第五章 公益基金和会属资产的监督管理
第二十一条 基金的管理和使用:
?。ㄒ唬┗鹄丛从谧橹季璧氖杖?,包括自然人、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,以及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收入等;
?。ǘ┗鹗粲谧?,应尊重捐赠者意愿使用捐赠财产;无约定的捐赠,应用于符合本会宗旨和任务的相关事业;
(三)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无法用于符合本会宗旨及其用途时,可以通过拍卖或者变卖,其所得用于公益目的;
?。ㄋ模┌凑蘸戏?、安全、有效的原则,实现基金的保值、增值;
?。ㄎ澹┗鹈磕暧糜诠媸乱抵С?,不低于上一年捐赠总收入的70%,用于公益项目管理费用的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8%;
?。┙⒒峒?、审计、监事制度,定期向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报告基金财务状况,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;
?。ㄆ撸┕鸸芾碛胧褂眯畔?,及时在本会网站和按照规定在有关媒体上公布,接受社会公众查询、监督。
第二十二条 会属资产的监督管理:
?。ㄒ唬┍净嵊涤谢崾糇什姆ㄈ瞬撇ɡ?,依法行使占有、使用、处置等权力;
(二)本会对会属企事业单位和经济实体等,实施有效监管,实现保值、增值,壮大其综合实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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